第三节 借贷之利息

《唐代社会概略》·黄现璠
借贷利息,因时地而异,宋《庆元条法事类》(静嘉堂文库藏旧抄本)卷八○“杂门关市令”云: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肆厘,积日虽多,不得过壹倍,即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每岁取利,不得过伍分(谓每斗不得过伍升之类),仍不得准折价钱。 然《宋刑统》卷二六《杂律》云: 又条诸公私……每月取利,不得六分,积日虽多,不得一倍。 《至元杂令》亦云: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息,不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一倍,亦不得回利为本,及立倍契,若欠户全逃,保人自用代偿。 宋元二代借贷利息,有六分、伍分及三分之差别,其他各代,亦莫不然。不过古人关于此记载,材料无多,唐代之借贷利息,史籍记载,仅有如下数条: 《唐六典》卷六云: 凡京司有别借食本(中书门下集贤书院各借本一千贯,尚书省司、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御史台、左右春坊、鸿胪寺、秘书省、国子监、四方馆、宏文馆各百贯,皆五分收利,以为食本,诸司亦有之,其数则少)。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司句覆之,凡仓库出内、营造、佣市、丁匹、功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收,亦句覆之(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 《西域考古图谱史料》载唐大历“借钱文书”云: 大历十六年三月廿日,杨三娘,为要钱用,遂于药方邑,举钱壹仟文,每月纳贰百文,计六个月本利并纳。 又云: 大历十六年六月廿日,朱十四,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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