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贵族阶级
《唐代社会概略》·黄现璠
一 贵族阶级之特殊地位 我国历史上,所谓贵族阶级,夏、商、周有之,魏、晋、南北朝,亦有之。前者之贵族,皆系公侯伯子男,以及诸侯之世臣。后者之贵族,多为大家世族。最著 者,如南方之王、谢,北方之崔、卢、李、郑。唐承六朝之后,门阀犹存,高俭等修《氏族志》,崔干仍列第一,太宗改之,始降第三。《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云: 由是诏士廉(俭字)与韦挺、岑文本、令狐德棻责天下谱谍,参考史传,检正真伪,进忠贤,退悖恶,先宗室,后外戚,退新门,进旧望,右膏粱,左寒畯,合二百九十三姓,千六百五十一家,为九等,号曰《氏族志》,而崔干仍居第一。帝曰:“我于崔、卢、李、郑无嫌,顾其世衰,不复冠冕,犹恃旧地以取赀,不肖子,偃然自高,贩鬻松槚,不解人间何为贵之。齐据河北,梁陈在江南,虽有人物,偏方下国,无可贵者,故以崔、卢、王、谢为重。今谋士劳臣,以忠孝学艺,从我定天下者,何容纳货旧门,向声背实,买昏为荣邪?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其次有爵为公、卿、大夫,世世不绝,此谓之门户。今皆反是,岂不惑邪?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姓,班其书天下。 然此所谓贵族阶级不限于大族世家,即官僚地主亦包括在内。盖彼辈在政治上、刑法上、经济上及社会上,皆有特别地位,纵不是名门勋格,而一切享受实与贵族无异,称为贵族阶级,谁曰不宜。兹分述其特殊地位如下: (一)赦死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自古已然。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