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礼记正义》·郑玄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坊记》者,以其记六艺之义,所以坊人之失者也。此于《别录》属《通论》。 子言之:“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民所不足,谓仁义之道也。失道则放辟邪侈也。○辟,匹亦反,注同,旧芳益反,徐又音譬。与音馀。邪,似嗟反。侈,昌氏反,又尺氏反。)大为之坊,民犹逾之。(言严其禁尚不能止,况不禁乎!)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命,谓教令。) [疏]“子言”至“坊欲”。○正义曰:此一节发端起首总明所坊之事。但此篇凡三十九章,此下三十八章悉言“子云”,唯此一章称“子言之”者,以是诸章之首、一篇总要,故重之,特称“子言之”也。馀章其意稍轻,故皆言“子云”也。诸书皆称“子曰”,唯此一篇皆言“子云”,是录记者意异,无义例也。但此篇所“坊”,体例不一。或数经共论一事,每称“子云”、“以此坊民”;或有一经之内发初言“子云”,唯说一事,下即云“以此劳民”结之;或有一经之内虽说一事,即称“民犹犯齿”,“民犹犯贵”,“民犹犯君”;或有每事之下引《诗》、《书》结之者;或有一事之下不引《诗》、《书》者:如此之属,事义相似,体例不同,是记者当时之意,无义例也。今各随文解之。○“辟则坊与”者,君子之道,坊民之过,譬如坊之碍水,故云“辟则坊与”。但言“坊”字,或上旁为之,或阜旁为之,古之通用也。○“坊民之所不足者也”,释立坊之义也。言设坊坊民者,为民行仁义不足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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