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周官集注 [标点本]》·方苞
秋官司寇第五 寇,害也。刑之设,以除民害。天地之气,春生秋杀,故司寇为秋官。 叙官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 【集注】 《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王制》曰:“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集注】 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遂士、县士、方士,皆别设官,而乡士即用司寇之属士者,所受国中之狱讼,其治在国中也。诸官皆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以给官中之事。而司寇之属士,独兼受国中之狱讼者,诸官之事纷,秋官则所掌惟狱讼。而四郊之狱讼,乡师听之,而后达于乡士。遂之狱讼,遂大夫、遂师听之,而后达于遂士。公邑都家之狱讼,守土者听之,而后达于县士、方士。其狱辞皆已定矣,其上达则士师察其辞,小司寇附其法,大司寇断而行其令。故司寇之属士,虽使兼受国中之狱讼,而不患其不暇给也。四官之事,有司分治之,使官中之士兼之,则侵官也,则离局也。司寇听狱讼,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献其议,虽他人所上狱讼,亦公听而共成之,则虽使兼受国中之狱讼,而非侵官,无离局也。且四郊之狱讼,乡师听之,必内达于乡士者,以狱之成必取决于司寇也。国中之狱讼,无外诉于乡师之理,故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