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周官集注 [标点本]》·方苞
秋官司寇第五 布宪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 【集注】 刑,司寇五刑。禁,士师五禁也。再言“宪邦之刑禁”者,上所言悬于畿内,下所言悬于四方也。曰“及其都鄙”,谓侯国之都鄙。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集注】 “大事合众庶”者,谓征伐、巡狩、田猎。 禁杀戮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集注】 “掌司斩杀戮者”,谓伺察行刑者,使不得为奸恶以取利也。近世、杀、绞、缢,行刑者能迟速其死以要贿,主梏朴者亦能轻重其伤。圣人知周万物,必早虑及此矣。若吏民相杀,不得云“斩戮”。攘,犹拒也,谓法当狱而攘拒不受捕。遏讼,遏止欲讼者,使不得达也。 禁暴氏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集注】 正者,使人慴伏而从己也。乱暴之民,以力求正而不依于理法,战国、秦、汉任侠奸人是也。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集注】 男女以国事聚于一所,则必伺察而驯扰之。 野庐氏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 【集注】 国郊,谓近郊、远郊。野,谓百里外至畿。宿息,谓止宿及暂息之地。井共饮食,树为蕃蔽。 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则诛之。 【集注】 掌固修城郭、沟池、树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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