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僧 大 纲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十九年春在闽南佛学院讲── 一 以现代中国为范围僧、是本来有的;僧之制度,也是本来有的。故现在所建议的,须加两种限制:一、讲现代者,指现在的时代而言。僧制、为僧伽所依据的法则,大至弘宣教化,小至个人行为,悉皆以此僧制为准绳。然而、僧制亦须基于所在之时代而有所变动;这如发源印度之古代僧制,在时代上、也经过了不少次的变更。现代的人,当然要以现代所依的时势,国家法制,随著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实不必泥用古代的僧制的。原来制度这样东西,是有时代性的。二、讲中国者,以现代二字还过于普遍,这里加上中国,则只限于中国而言。而且在狭义上,但指中国本部,连蒙、藏亦未包在内。因为国土之有不同,时代之有不同,住持佛教的僧伽在现在中国状况之下,应有一种适宜的建设。这里所要讲的题目的范围:一表示现代;二指明中国。 二 僧之定义未讲僧制之前,应先对僧之一字,定一确义。僧伽、定义为和合众;凡有和合众的意义及性质,皆称曰和合众。故僧之一字,在印度并不限用之于佛教出家徒众。迨佛教至中国,始将僧字为出家佛教徒之专门名称:如称出家佛徒名僧,称佛教在家教徒及其他教徒与非教徒则不名僧。僧既为佛教中出家和合徒众之专称,则僧即须对于佛法能真诚信仰,切实了解,并实行佛法,住持佛法,宣传佛法,使世间上之佛教日臻发达,以达到佛教利人济世之目的。 三 僧格之产生及养成僧之僧格,即如人之人格一样。假如僧不具僧格,即不能谓之为僧。前面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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