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剥卦第二十三
《东坡易传》·苏轼·〔宋代〕
艮上 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床也,故下为床。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