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同人卦第十三
《东坡易传》·苏轼·〔宋代〕
乾上 离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此专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故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苟不得其诚同,与之居安则合,与之涉川则溃矣。涉川而不溃者,诚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水之于地为“比”,火之与天为“同人”。“同人”与“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比”以无所不比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为“同”,故“君子以类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初九自内出,同于上;上九自外入,同于下。自内出,故言“门”;自外入,故言“郊”。能出其门而同于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应也;凡言“宗”者,其同体也。九五为“媾”,九三为“宗”。从“媾”,正也;从“宗”,不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