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离卦第三十
《东坡易传》·苏轼·〔宋代〕
离上 离下 “离”。 火之为物,不能自见,必丽于物而后有形。故“离”之象,取于火也。 利贞,亨。畜牝牛吉。 《彖》曰:“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柔丽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六丽:二、五是柔丽中正也。物之相丽者,不正则易合而难久,正则难合而终必固。故曰“利贞,亨”。欲知其所畜,视其主。有是主,然后可以畜是人也。有其人而无其主,虽畜之不为用。故以柔为主,则所畜者,惟牝牛为吉。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火得其所附,则一炬可以传千万;明得其所寄,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而火之性灾上者也,故下常附上。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刚者,宁倨而无谄;以刚附柔者,宁敬而无渎。渎其所附,则自弃者也。故初履声错然敬之,以辟相渎之咎。 六二:黄离,元吉。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黄”,中也。阴不动而阳来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则传,不得其所附则穷。初九之于六二,六五之于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惟九三之于九四,不得其传而遇其穷,如日之昃,如人之耋也。君子之至此,命也。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