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赎铜【出会典】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癈疾工乐户妇人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应【陈省刊本「应」作「难」是也】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闵珪,汪宗元刊本误作闪连。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误作闵瑶】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钱 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钱五分 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钞三百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钱 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琐言无「十」字】文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钱五分 钱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琐言二作一】百四十文钞三【陈省刊本三作二,会典亦作二,误】 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钱 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