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项

《新竹县制度考》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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