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庙出息条款
《新竹县制度考》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