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

《清史稿台湾资料选辑》
咸丰十一年,布路斯及德意志诸国……使臣艾林布赴天津呈三口通商大臣,请立条约。王大臣以闻,命总理各国事务、仓场总督崇纶充全权大臣,赴天津会崇厚酌办。布使呈条约四十二款,……既又称日耳曼通商诸国欲在台湾之鸡笼、浙江之温州通商,并照各国驻京办事。崇纶覆以日耳曼各国通商,均归布路斯统辖约束;只办通商,不得涉别事。并论以京师非贸易之区,不能派员常驻;至鸡笼、温州二处为英、法两国条约所无,不能增益。……遂定议,以五年后许派秉权大臣一员驻京兼办各国事,余与法国条约略同。 **** (同治)八年,咸伯国商人美利士私在台湾大南澳境伐木垦荒,闽浙总督以闻。总署以美利士违约妄为,牒布使诘问,请其查办。 ——选自原书卷一六四(「志」三九「邦交」五)。 日本 日本,久通中国;明季以寇边,禁互市。清兴,始复故。 康熙十二年,平南王尚可喜致书于长崎奉行,请通商舶;闽、粤商人往者益众,杂居长崎市。初有船百八十艘,后由七十艘迭减至二十余艘。货运中国,岁限八千贯;置奉行三人讥察之,榷其税。然日本方严通海之禁,其国人或潜来台湾及各口贸易,事发辄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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