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制
《清史稿台湾资料选辑》
福建各鹿场旷土,例许租与民耕。然台湾自历任镇臣创庄招佃,往往侵掳民、番地。乾隆时,谕禁武弁垦荒;旋禁土民私购番田。五十三年,福康安请拨余地畀番民自种,遴壮健作屯丁;内山未垦及入官荒废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甲准民田十一亩零,共屯丁四千分地任耕,免赋而不给饷。从之。嘉庆中,■〈王葛〉玛兰开辟田园七千五十甲有奇。道光初,定番社未垦荒埔分给民人征租。粤西设土兵、狼兵,均给军田;粤东有狼田、猺田,仍按田充兵:其田均禁民典。台湾亦然。 (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筹垦内山番荒,伐木变价以资抚恤。 ——以上选自原书卷一二七(「志」一○二「食货」一)。 盐法 福建十六场,营销福建、浙江两省。其在台湾者尚有五场,营销本府;后入于日本。 ——选自原书卷一三○(「志」一○五「食货」四)。 矿政 (同治十三年),海防议起,直隶总督李鸿章、船政大臣沈葆桢请开采煤、铁以济军需;上允其请,命于直隶磁州、福建台湾试办。 ——选自卷一三一(「志」一○六「食货」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