澚甲具看守大枋收管状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三三二) 林妈义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起封还管;批:不准 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三三四) 铺户陈恒裕号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给领;批:毋妄生觊觎 第二六八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一一七○一-七(三三六) 铺户陈恒裕号呈称:该大枋实系己物,催淡水分府查验给领,如有虚词冒认,愿甘坐罪;批:毋庸多渎 第二六九谕同治九年十二月九日一一七○一-九(三三八) 淡水分府陈,谕饬明善堂绅董:将浮出大枋变卖,充为修整土城及起盖炮台之用 第二七○函同治十年五月初三日一一七○一-一○(三三九) 明善堂绅董复函淡水分府:已将大枋变价,但被人搁阻搬运,请发给印单 第二七一单同治十年五月初四日一一七○一-一一(三三九) 淡水分府陈,饬原差将大枋起封,押令车工运往明善堂 第二七二清单同治十年十月初四日一一七○二-一(三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