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带栋字副营移请新竹县:将私出藤草人犯差拘讯办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第二九五红禀光绪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一七一○-三(三六九) 局董等佥禀新竹县:拟将犯禁采藤之人犯,将藤条作价认赔;知县批:应再酌量议罚 第二九六札光绪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七一三-三(三七○) 台北府查核新苗分界应以中港大溪为界,饬新竹县会同苗栗知县,履勘定界,绘图具覆 第二九七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三七四) 苗栗县奉布政使司札,移请新竹县:遵批以中港大溪为界,订期会勘 第二九八详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一一七一四-七(三七五) 苗栗、新竹两县会勘定界绘图详覆巡抚刘、布政使沈等 第二九九移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一一七一五-三(三八一) 淡水县将所承移卷宗,因已比对完毕而移还新竹县 第三○○行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六日一一七一六-一(三八二) 台北府行新竹县:催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息银批解赴府 第三○一谕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七一六-二(三八四) 新竹县奉台北府札,谕令绅士林汝梅等,将登云会半年息银备缴,以凭批解赴府 第三○二示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一二一○一-五(三八五) 台北府出示:催晋赈各捐户换照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三八七)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三九○)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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