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皇帝陛下理藩院函
《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敬启者,查前于四月二十二日,卑职曾经函达贵理藩院叙明,当地商人任姓等在北京城内购 买商队红狐,因不如期交付银两,延误商队回俄行期为时甚久等情,并恳贵院惠予饬令该商 人等,速将在商队所买之狐皮价银交付,取去狐皮,以免因该商人等迟交价银,有误商队由 北京回国之行程,再行滞留,致使商队多受无益之损失。且曾声明,如该项银两依照中国大皇 帝陛下钦定友好条约之规定,能于本月收足,则商队早于本月二十日由北京启程回国矣。该 函投递以后,曾蒙理藩院经由商队特委驻在俄馆之服务人员,与以安慰之表示,谓上述各节将 予圆满解决,自属尊重两帝国间友好条约之效力。惟待至本月二十日并未予以完满解决,是 日不仅未曾给予预先期待之完满解决,反由理藩院经由上述驻在俄馆之服务人员,通知卑职 ,欲使卑职向该商人等收取货物代替银两,或将狐皮另行卖给其他商人,借与该商人等自行 做成狐皮买卖之结束。奈卑职将该项狐皮卖给其他商人已经全无可能,盖因其他商人曾经参 加商队之买卖,关于该项狐皮之前番售卖,均已知悉,而在商队之中,又早无他种货物,一 般巨商均将不来俄馆进行交易也。假如为将该项狐皮卖给其他商人,而请由理藩院晓谕公告 ,则商队之由北京启程,必将受到更多之迟延,而且此时必将受到更多之损失,其数量之大 ,即使现时卑职未能获得前向贵院投函所期待之依照条约完满解决,亦不致如此之甚也。再 因商队之归期,纵令尚有不受妨碍之时间,但现时届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