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耆老”

《中国乡村》·萧公权
对于经常被使用(及误用)的“耆老”(village elders)一词作一些解释,是很有必要的。“elders”一词很显然是从“老人”或“耆老”翻译过来的,用来指称明代和清初特殊类型的乡村领袖。根据明朝历史,明太祖向户部下达了一道命令(时间不详),大意是: 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1] 因此,明代的“老人”是政府设置的乡村领袖。他们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与道德。清朝建立者继承明代的做法。清律中保留了在乡下地区挑选长者的条文,但称呼从“老人”变为“耆老”。律文如下: 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革退。……耆老责在化民善俗,即古乡三老之遗意。[2] 以此来看,清朝时期的“耆老”同明朝时期的“老人”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不过在相当早的时候,“耆老”原本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遗忘了,这些年长的乡村领袖似乎被当作保甲头人。1646年,有一篇给朝廷的奏疏,就反映了这一情形: 耆老不过宣谕王化,无地方之责……若以〔保甲的〕连坐之法加之,似于情法未协。[3] 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情形曾经改变过。相反,所谓的“耆老”不再是乡村的道德模范,而变成了乡村领袖、警察或税吏。很有可能,清朝建立者最初设想的那种“耆老”从来不曾得到系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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