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乡村税收:里甲体系
《中国乡村》·萧公权
里甲在税款摊派和登记中的地位 清王朝的赋役制度 有人认为,古代中国自“三代”之后,历代王朝唯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征收赋税和摊派徭役。[1]无论这种看法的正确性如何,我们都无庸怀疑,与历史上许多王朝一样,税收在清王朝的行政体系中,是最急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清王朝各种税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赋税和徭役,它们在清王朝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大,是清王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2]清朝极为重视这些税收——注意分派和征收,以及设置一套适用的工具,以确保尽可能地获得最大的收入。里甲就是这套税收工具中的组成部分,是清政府在乡村中征税的基层税收工具。它最初是帮助登记乡村居民人数,以便利于摊派徭役,后来就用来协助在乡村征税。为了说明里甲体系的运作,并对它的意义有一个清楚的概念,我们必须对赋役制度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最早对清王朝赋役进行全面描述的,是1646年(顺治三年)编撰的第一版《赋役全书》。[3]该版本和后来续修的各个版本,[4]记载了在各省征收的地丁税额、耕地数、可以充当徭役的人数,以及上交中央国库的数额。《赋役全书》每刊一次,都要分发给各州县,作为知州、知县的参考;另外,各地孔庙也要存放一册,便于“士民检阅”。[5] 赋税是对私人所拥有的耕地课的税,这种耕地官方称为“民夫地”,或者简称为“民地”。税率是固定的,根据土壤的肥瘠程度而定。虽然各地“亩”的大小不一,[6]但是,清政府还是以之作为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