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张竞生君《爱情的定则……》”的反驳(1)
《爱情定则》·张竞生
张竞生 五月六日学灯所载余、梁二君对于上问题一篇文,误会和曲解我的本意处甚多。今节要再为反驳如下: (一)我的原文是主张爱情乃由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所组合而成;如这些条件全无的,断不能有些少爱情的发生。(节录原文中“爱情是有条件的”一项。)依余梁二君所驳的意:财产就是坏的利,名誉就是势,状貌就是漂亮……这些都是姨太太吊膀子的条件……看者留意这些定义,完全出乎他们的见解,丝毫不是我的意思。依我说:财产不是他们所说的必定是坏的利,因为财产由好人用起来,可以做出许多美善方面上消费的事情。至于名誉二字,凡识世情的人,便知不是单指“地位上底名誉”并且也“不是势”,如余梁二君所说的。即以状貌一项而论,乃指态度高尚,神情和祥,断不是如他们所说的吊膀子的漂亮。总之,我对于爱情所组合的条件,不仅以名誉、状貌、财产为限,此外,尚有比较上更重要的条件,如:感情、人格、才能等项。譬如一个人既有了感情、人格、才能等项的爱情条件;此外,又再加有名誉、状貌、财产等项,岂不更好?若必以财产即是坏的利,名誉即是恶的势,状貌即是吊膀子的漂亮。那么,未免太糟蹋这些东西,又未免自视太卑贱。 (二)我的原文:“男女结合,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多少浓薄为标准。”在这句话里,我的意思是:男女结合,不独应该纯粹出乎爱情。此外,还应去比较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上的程度。(多少浓薄。)我于“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