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1)

《爱情定则》·张竞生
张竞生 现时青年男女喜讲爱情。究竟,实在知道爱情的人甚少;知道了,能去实行主义的人更少。所以我先从爱情的理论方面说一说,然后再取陈女士的事实作为证助的材料。或者于爱情知与行二面上均有些少的贡献也未可知。 爱情的定则,有由于生理的、心理的及社会的不同,原是一种极繁杂的现象。节要说来,约可分为下列的四项: (一)有条件的。 (二)是比较的。 (三)可变迁的。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 (一)爱情是有条件的。——什么是爱情?我一面承认它是神圣不可侵犯,一面又承认它是由许多条件所组成。这些条件举其要的:为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等项。凡用爱或被爱的人,都是对于这些条件,或明较,或暗算,看做一种爱情的交换品。那么,条件愈完全的,爱情愈浓厚。条件全无的,断不能得有些少爱情的发生。 (二)爱情是可比较的。——爱情既是有条件的,所以同时就是可比较的东西。凡在社交公开及婚姻自由的社会,男女结合,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多少浓薄为标准。例如甲乙丙三人同爱一女,以谁有最优胜的条件为中选。男子对于女人的选择也是如此的。因为人情对于所欢,谁不希望得到一个极广大的爱情呢?所以把爱情条件来较,作为选择的标准,这是人类心理中必然的定则。 (三)爱情是可变迁的。——因为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有选择自然时时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头,所以爱情是变迁的,不是固定的。大凡被爱的人愈有价值,用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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