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经济哲学

《孟子学案》·郎擎霄
第一节 制产之必要 孟子以当时人民憔悴,达于极点,故救济之法,先之以民生主义,从物质救济起,而后及于精神救济,主先富后教之义也。 孟子对梁、齐、邹等国君云: 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梁惠王上》) 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梁惠王上》) 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梁惠王下》) 此即食饭问题,比任何问题皆重要。例如彼与梁惠王及齐宣王先后言政,皆曰: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梁惠王上》) 是知孟子救民之方,先使其得肉体上之安,而后得精神上之乐,故其第一办法,即为制民之产。如曰: 民事不可缓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滕文公上》) 又曰: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梁惠王上》) 孟子的社会伦理观,是先从物质的生活,讲到精神的生活。他认定大多数人不能叫他忍着饿来做好人的。这个见解,颇似马克斯所说:“不是人类的良心支配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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