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
《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梁启超
父系代母系而兴,自婚姻始也。《易传》:“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记》曰:“男女无别则父子不亲。”未有婚姻则男女共,有之则男女别。《曲礼》:“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邀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言昭告于神,注籍于国,公布于众,以示此男别属此女,此女别属此男,而不与人共也,是之谓“夫妇有别”。有夫妇则不如前此之仅有母子而更有父子。 相传伏羲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事太荒远,无从证实。然观夏禹传子,知当时父系必已成立,而婚姻必更在其前。洎周人所制《仪礼》,有《昏礼》一篇,始著为郑重的仪式,以实行所谓“厚其别”者。此等仪式,上下通行垂三千年,直至今日,除都市中一部分人有所谓新式结婚外,全国犹率其旧,一切法制中效力之强,蔑以过是矣。然当昏礼制定之前后,其时之婚姻状况,犹有一二当推论者。 其一,社会学者言最初之婚姻起于掠夺。盖男子恃其膂力,掠公有之女子而独据之,实为母系革命之始。我国载籍中虽无明征,然《易·爻辞》屡见“匪寇昏媾”之文。其一曰:“乘马班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故闻马蹄蹴踏,有女啜泣,谓是遇寇,细审乃知其为昏媾也。《爻辞》据孔子所推定,谓“兴于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若吾所解释不缪,则掠昏之风,商周间犹未绝矣。即据《昏礼》所规定,亦有痕迹可寻。如亲迎必以昏夜,不用乐,女家三日不举烛,其制礼本意皆不可晓。若以掠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