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部之四(卷五十五)

《太平经》·佚名
“今大命可知与未乎?”“虽然可知矣,见明师比言,大迷惑已解,唯加不得已,愿复丁宁之。”“然,吾道可睹意矣。得书读之 ,常苦其不熟, 熟者自悉知之;不善思其至意,不精读之,虽得吾书,亦无益也;得而不力行,与不得何异也?见食不食,与无五谷何异?见浆不饮,渴犹不可救。此者,非能愁他人也,还自害,可不详哉!故圣人力思,君子力学,昼夜不息也,犹乐欲象天,转运而不止,百川流聚,乃成江海。 子慎吾言,记吾已重诫,子其眷眷心,可睹矣。为善与众贤共之,慎无专其市。夫市少人,所求不得。故人不博学,所睹不明,故令使见其真道。不得其要意,不信道,则疑不笃乎?各在此,人之所以自穷者也。故当深惟思其意,以令自救辅也。” 右对寿命指 天之授事,各有法律。命有可属,道有可为出,或先或后,其渐豫见。比若万物始萌于子,生于卯,垂枝于午,成于酉,终于亥。虽事豫见,未可得保也。事各有可为,至光景先见,其事未对,豫开其路。天之垂象也,常居前,未尝随其后也。 得其人而开通,得见佑助者是也;不开不通,行之无成功,即非其人也,以是为明证,道审而言,万不失一也。但是其人,明为其开,非其人则闭。审得其人,则可以除疾,灾异自消,夷狄自降,不须兵革,皆自消亡。 万物之生,各有可为设张,得其人自行,非其人自藏。凡事不得其人,不可强行;非其有,不可强取;非其土地,不可强种,种之不生,言种不良,内不得其处,安能久长?六极八方,各有所宜,其物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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