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则 云落店私刑
《鹿洲公案》·蓝鼎元
戊申二月五日,有吏人过普邑之东郊。一人肩行李以从,后两人似学步舆夫,舁一人,被伤憔悴,投宿邱兴旅店。 次日清晨,肩行李者先驱,从郡城大路以去。舁者尚卧弗起,吏人偕两舆夫将行未行。邱兴问之,吏人曰:“窃银贼也。 将禀官究治,以病未能行。”有顷,吏人及两舆夫亦去。邱兴往视病者,则其族人邱阿双也。询之,不能答,以手指画,似言被殴将死状。 邱兴怖愕。白乡长高伯友,共迫行者。走二里许,及之,三人皆与俱归。伯友问其故,乃知为海阳县吏李振川。自省归来,至葵潭,雇募邱阿双代肩行李。在云落旅店,夜失四金。 阿双认窃未偿,因拉赴普邑,欲禀究追耳。其两人林阿雄、吴阿尾,亦阿双之俦类也。 阿双有兄邱阿楚,为普禁卒。邱兴唤之,来看视,则阿双已不能言,过午后死矣:乃相与赴禀县尉,收振川三人于狱,申详到潮邑。 余星夜旋普相验。右额角有木棍伤,两手大指有绳索捆伤,头上周围有篾箍伤,左右额角又有木片支榍伤。脑后,腮颊,腋下、下体,俱有烈火烤烧伤。遍身丛殴条条,有似藤条乱击伤。余曰:“噫!惨哉!谁横逆至此!极乎!勿论邻邑书吏,即当路显官,如此所为,我必令偿其命也!” 当场鞫讯,则李振川自认失银疑窃情由,及以折牀木栓,击其额角一伤。余皆云落汛蔡管队及兵丁四人所为,与己无涉。而吴阿尾、林阿雄亦言,捆、打、箍、烧诸事果系汛兵鞫贼,欲追客银,有店家徐阿丙可讯。 余思:此等异刑,惟捕盗营兵乃有之,恐所言未必无因。 复见阿尾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