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则 贼轻再醮人

《鹿洲公案》·蓝鼎元
余既兼潮篆,车尘仆仆两邑间。 一日,过鄯门,见数牧章在河畔偶语。中一童曰:“横逆哉!剥妇人至赤身,可杀也。”又一童曰:“新婚遇此,惨甚矣。以舆夫敝裤为新妇娇装,当日如何下车,如何人室?恐是夜合卺,乃夫不能无疑也。”又一童曰:“疑亦将如之何?乃夫尚畏惧,不敢控告,奚怪彼枭枭者哉!” 余闻大骇,停车询之,诸童皆笑而走。命牵一童臂以来,乃言:“乌黄陇与惠邑交界之区,恶贼十数辈,横行无惮。此月二十日,要行嫁者于途,拉新人出自舆中,摩顶放踵,皆剥夺以去。乞留一下衣蔽体,亦不从。且环而睇审其不可名言之处。及贼去,舆夫怜之,解敝裤与之周身。” 余曰:“噫!而言过矣。行嫁则迎亲多人,岂能袖手旁观? 多人则衣衫可让,何至用舆夫敝裤?且为之夫者,又肯默不告官,无是理也。”牧童曰:“贫家无多人亲迎。告官不能致之死,非徒无益,且反祸焉。彼穷凶极恶之流贼,杀人放火,靡不敢为。谁复以身试虎口耶!”问娶妻者姓名,曰:“不知。” 问诸贼各何姓名,曰:“尤不知也。”余心识之,归而遣人密访,未能得其详。 先是,十八日,余方抵潮署事。十九日黎明,有以白昼抢劫来告者陈日耀、陈日光、林嘉升云:“于是月望日,在双山遇贼十余。刀梃交下,三人皆仆地,裂颅划足,铜钱衣被劫夺一空。熟识三贼,郑阿载、郑阿惜、刘阿讼,皆溜天极恶,无人不知,无人敢告,无人能捕之贼也。时以公未莅任,禀明县尉验伤,今未平复。”余笑曰:“既无人能捕,何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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