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则 兄弟讼田
《鹿洲公案》·蓝鼎元
故民陈智有二子,长阿明,次阿定。少同学,长同耕,两人相友爱也。 娶后分户异居。父没,剩有余田七亩。兄弟互争,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 阿明曰:“父与我也。”呈阄书阅之,内有“老人百年后,此田付与长孙”之语。阿定亦曰:“父与我也。”有临终批嘱为凭。余曰:“皆是也。曲在汝父,当取其棺斲之。”阿明、阿定皆无言。 余曰:“田土,细故也。弟兄争讼,大恶也。我不能断。 汝两人各伸一足,合而夹之。能忍耐不言痛者,则田归之矣。 但不知汝等左足痛乎?右足痛乎?左右惟汝自择,我不相强。 汝两人各伸一不痛之足来!” 阿明、阿定答曰:“皆痛也。”余曰:“噫!奇哉。汝两足无一不痛乎?汝之身,犹汝父也。汝身之视左足,犹汝父之视明也;汝身之视右足,犹汝父之视定也。汝两足尚不忍舍其一,汝父两子,肯舍其一乎?此事须他日再审。” 命隶役以铁索一条两系之,封其钥口,不许私开。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便溺粪秽,同蹲同立,顷刻不能相离。 更使人侦其举动、词色,日来报。初悻悻不相语言,背面侧坐。至一二日,则渐渐相向。又三四日,则相对太息,俄而相与言矣。未几,又相与共饭而食矣。 余知其有悔心也。问二人有子否,则阿明、阿定皆有二子,或十四五,或十七八,年齿亦不相上下。命拘其四子偕来,呼阿明、阿定谓之曰:“汝父不合生汝兄弟二人,是以今日至此。 向使汝止孑然一身,田宅皆为已有,何等快乐。今汝等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