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九十二 元豐元年(戊午,1078)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元年九月盡其月 九月壬申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言:「近者,蒲宗閔乞於鳳翔府民間買鹽,限一萬席,運轉錢本入川中市易,遲疾不同,難足此數。乞令本司如商人例,買鹽入川,變易本錢,歲無過萬席。」從之,仍不得令州縣出賣及有抑配。 以知江寧府呂嘉問知潤州。江南東路轉運司言,嘉問違法不公,乞移一郡,所貴易以根究,故有是命。於是嘉問亦言,欲案治都大巡檢楊中庸等罪,而轉運司輒諭令自陳首,乞差不干礙官吏推治,詔並送轉運司。嘉問以熙寧十年十月二十一日知江寧。 陝西都轉運司言,秦鳳等路緣邊糴場,積欠商人入中糧草錢五十九萬緡。詔三司特於年額外,給鹽鈔三十萬緡,以資次先後均二年印給。 詔:「諸路上供金銀錢帛應副內藏庫者,委提刑司督之;若三司、發運轉運司擅折變、那移、截留致虧本庫年額者,徒二年。」 癸酉,交阯貢方物。兩紀附年末。 甲戌,詔自今科場奏所試策問,並具撰人職位、姓名。先是,上以別頭試官撰奏策問,辭意有不當者,莫知撰人為誰,故有是詔。 樞密院請非在京及將下禁軍指揮旗頭外,馬步軍並以十分為率,馬軍一分習槍刀,餘習弓;步軍二分習弓,二分習槍刀,餘習弩;開封府界、京東西五路三百料錢軍分,除已習槍刀外,見射第一等弓者,為弓箭手,餘并新招刺人並為弩手。從之。兵志元豐元年詔,在京及將下禁軍,以十分為率,馬軍一分習槍刀,餘習弓;步軍二分習弓,二分習槍刀,餘習弩;五路軍士受奉三百者,除已習槍刀外,見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