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八十二 熙寧十年(丁巳,1077)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熙寧十年三月盡是年四月 五月庚戌朔,詔:「諸路言蝻蟲生,宜申嚴條約,下當職官亟除絕之【一】。」 宣徽南院使、判應天府張方平為東太一宮使,聽居南京。方平四表乞致仕,而有是命。蘇軾代方平作好兵猶好色疏,附此年末。 監西京抽稅竹木務、太子中允程顥改太常丞。以知河南府賈昌衡、京西北路【二】轉運副使李南公等言顥博通古今,行誼修潔,改官八年,未嘗磨勘故也。 詔:「交趾納款,如遣人議事,許至桂州。」從經略使趙卨【三】請也。 蠲機榔等縣防戍軍馬借支路費錢。 蘄縣桐墟鎮巡檢、殿直劉震為軍賊王海所殺,授震子借職。 法寺言:「在京牀子弩雄武第二指揮王秀等十人,坐唱率軍眾毋往般卸小麥,副都頭牛遂不禁止之。秀等比附徒三年,刺配五百里外牢城;遂當杖六十。」詔斬秀軍門,餘九人配流海島及廣南;遂杖百,降曹州員寮剩員直。此或與四月丙戌般麥指揮相關。 辛亥,京東轉運司言,萊蕪縣巡檢、左班殿直賈若水坐以功贖過,免勒停。 壬子,詔大宗正司【四】,定武軍留後承裕候所展限及半年與磨勘。承裕嘗于殿廬厲聲責大宗正,及毆姪婦吴,展一年半磨勘。上以其屬尊,故特減之。 詔:「銓試經書、律令大義等人,經書上等循一資,堂除差遣;中等先次指射優便差遣;下等不依名次注官,先次差遣。其刑法人,第一等充法官,第二等循兩資,第三等循一資,第四等與堂除,第五等與免試。」 又詔諸路提舉官,每員歲舉轄下選人九人充京官。 詔:「福建路轉運司督捕賊廖恩…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