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大清国大皇帝、大西洋国大君主,两国彼此友睦历有三百馀年,因愿倍敦友谊俾永相安,曾于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两国派员会议节略四条。兹欲订立通商和好条约,彼此遵守,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管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多罗庆郡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工部左侍郎孙;大西洋国大君主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钦赐佩带圣母宝星佩带暹罗日本红带佩带大日斯巴尼亚国嘎罗斯第三头等宝星佩带意萨贝勒嘎多利格头等宝星暨佩带大奥国铁宝盖宝星罗: 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公同较阅,俱属妥善,特将议定条款开列于后: 一、大清国大皇帝、大西洋国大君主,两国仍旧永远敦笃友谊和好,并两国商民人等,彼此侨居,皆全获保护身家。 二、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之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惟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 三、前在大西洋国京都理斯波阿所订预立节略内,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之第三款,大西洋国仍允无异。 四、大西洋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釐,其如何设法协助并助理久长,一如英国在香港协助中国征收由香港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釐无异。其应议协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专约,附于本约之后,与本约一体遵行。 五、大西洋国大君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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