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五代会要[标点本]》·王溥
后唐长兴四年四月,以秘书监刘赞为秦王傅,前忠武军节度判官苏瓒为秦王友,前襄州观察支使鱼崇远为秦王府记室参军。〈时言事者请为秦王置师傅,上顾问近臣,皆以秦王名势隆盛,不敢置议,请自选择,方降是命。〉 后唐长兴二年八月敕:“应内外致仕官,自此凡要出入,不在拘束之限。” 后唐同光三年八月敕:“诸寺监人吏授官,从来祇计劳考,年满起选,方许离司。近日以来,颇隳条制,到司曾无考课,公事尚未谙详,便求荐论,深为侥幸。遂使故事都废,盖由旧人不存,岂惟劳逸不均,兼致司局旷败。自今除年劳考满三铨官,即许赴任,非时不得奏荐。如有主掌任重,劳绩可称,许赴司奏闻,当与减选。或是显然事迹,在司年深,祇役不任,即许解职赴任。馀依格条处分。” 天成四年九月敕:“诸司寺监,凡有文簿施行奏覆,司长须与逐司官员同签署申发,不得司长独有指挥。其主印官或请假差使,其印须依伦次主簿,不得逾越。” 长兴二年八月敕:“应诸司职掌人吏,前后选授州县官,考满日委本处申奏,各追还司职,依旧职执行公事。” 四年六月十日敕:“起今后诸司初除官、勒留职人吏等,并于省员州县判司簿尉内除授。免侵使见亲公事正员,及不支料钱。” 周显德三年十月敕:“应诸司寺监,今后收补职役人等,并须人材俊敏,身言可采,书札分明,履行清谨。敕本司关送吏部,引验人材,校考笔札。其中选者,具引验可否,连所试书迹,并本州府不系色役回文,及正身引送中书后,吏部具夹名闻奏。候…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