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五代会要[标点本]》·王溥
梁开平五年二月敕:“食人之食者忧人之事,况丞相尊位,参决大政,而堂封未给,且无餐钱,朕甚愧之。宜令日食万钱之半。” 乾化二年十月,加宰相俸至二百千,命丰德库逐月以见钱给之。 后唐天成四年八月敕:“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今两浙节度使钱镠是元帅、尚父,与使相名殊,承前列衔,久未改正。湖南节度使马殷先兼中书令之时,理宜齿于相位,今守太师、尚书令,是南省官资,不合列署敕尾。今后每署将相敕牒,宜落下钱镠、马殷官位,仍永为常式。” 长兴四年九月敕:“冯赟有经邦之茂业,宜进位于公台。但缘平章事犯其父名,不欲斥其家讳,可改同平章事为同中书门下二品。” 清泰元年五月,宰臣刘昫奏:“中书以近敕祠祭行事官致斋内,惟祀事得行,其馀悉断。又宰臣行事致斋内,不押班,不赴内殿起居,不知印。臣缘判三司公事,其祀事、国忌、行香,伏乞特免。”从之。 二年三月,宰臣张延朗奏:“臣判三司事,每日内殿祗候,其合缀前班押班,伏乞特免。”从之。 晋天福四年八月敕:“皇图革故,庶政维新,宜设规程,以谐公共。其中书知印,祗委上位宰臣一员。” 五年二月,升中书门下平章事为正二品。其年三月敕:“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官,于两省上事,宰臣押角之礼,宜废之。” 后唐同光二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凡有进状乞官,及应诸州府奏请判官,荐举前资,自诣中书求官等,所称头衔,多有逾越。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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