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五代会要[标点本]》·王溥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敕:“应今日已前修盖得寺院,无令毁废,自此后不得辄有建造。如有愿在僧门,亦宜准佛法格例,官坛受戒,不得衷私剃度。” 三年六月七日敕:“应天下大寺及敕赐名额院宇,兼有功德堂殿楼阁,已成就者各勒住持,其馀小小占射或舍施及置买,目下屋宇虽多,未有佛像者,并须量事估价,一时任公私收买。其住持僧便委功德使及随处长吏,均配于大寺安止。如院在僻静之处,舍宇无多,不堪人承买者,便仰毁拆,其材木给付本僧,田地任人请射。仍限敕到后十日内,并须通勘腾并了绝,如敢迁延及有故违,其所犯僧徒二年,尼杖七十,并勒还俗。若有形势借庇,当移不移,诳惑官中,更求院额,既达听闻,所知之人,不系官位高低,并行朝典。如要增修福利,则任于合留寺院内兴功。” 晋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今后诸道州府,城郭村坊,不得创造寺宇,所有自前盖者,即依旧住持。” 开运二年七月,左谏议大夫李元龟奏:“天下寺宇房屋,近日多闻元住僧转与相典贴,伏乞明行止绝。”从之。 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条流僧尼,画一如后。 一、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者一切仍旧,其无敕额者并仰停废。所有功德神像及僧尼,与限一月,腾并于逐处州军县镇合留寺院内安置。所有殿堂屋宇,仰封锁收管。所有资财、衣钵、斛斗、孳畜、什物,并仰分付本主。 一、天下诸县城郭内,若无敕额寺院,只于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或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处,只留僧寺院一所。其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