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五代会要[标点本]》·王溥
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 条流禁私盐麹法如后: 一、诸色犯盐麹,所犯一斤以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一、应所犯盐麹,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断。 一、刮碱煎炼私盐,所犯一斤以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祇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碱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赉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 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祗得将归裛茧供食,不得别将转易货卖,投托与人,如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指挥。 一、凡买盐麹,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麹例。 一、诸官场官务,如有羡馀出剩盐麹,并许尽底到官。如衷私货买者,买卖人并同诸色人犯盐麹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私衷货卖者,并同罪断。 一、所犯私盐麹,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祇罪家长主首,如家长主首不知情,祇罪造意者,馀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知情科断遣,若与他人同犯,据遂人脚下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 一、州县城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