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 对日本立约

《细说清朝》·黎东方
在同治年间李鸿章所经办的外交大事之中,以对日立约与结束琉球渔民被杀案为最重要。 日本明治天皇在同治九年,派他的外务权大丞(署理外交部副部长)柳原前光到天津,拜会李鸿章与“三口通商大臣”成林。 柳原前光托李鸿章与成林,转递一封日本外务大臣副岛种臣要求订立条约的信。总理衙门的若干位大臣认为对日本只可通商,不可立约。李鸿章特地上一个奏章,坚持对日本不但应该通商,而且可以立约。曾国藩也上了一本,支持李鸿章的意见。 慈禧太后在同治十年(1871年)五月,指定李鸿章负责对日本的交涉,授权李鸿章立约。这时候,日本又派藏卿(财政部部长)藤原宗城前来。双方会谈了很多次,终于在七月二十九日(9月13日)把中、日间第一次的条约订立成功,分为十八条,附通商章程三十三条。 这条约的主要内容是:(一)没有最惠国条款;(二)领事裁判权与协定关税,彼此互享(不像中英、中法、中美等条约,只是英、法、美等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不能在英、法、美等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三)领事裁判权限于刑事案件,不适用于民事案件,并且要由所在国的地方官会审;(四)日本也划出横滨等八个港口,准许中国人前往居住贸易;(五)中、日两国人民均不得在彼此的内地与非通商港口进行贸易;(六)中、日两国政治制度与法律均不相同,各行其是,互不干涉内政。 次年,同治十一年二月,日本又派柳原前光以“少办务使”的名义(公使级代办)到天津看李鸿章,请求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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