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七 烟台条约

《细说清朝》·黎东方
威妥玛在六月二十一日(8月10日)就到了烟台,李鸿章在二十九日也到。两人从七月初三谈起,谈到二十六日(9月13日),谈妥了《烟台条约》,签字盖印。 这《烟台条约》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马加理事件的解决办法;第二部分是规定使领人员与中国官员之间的往来礼节;第三部分是扩充英人在华的商业机会。 就第一部分而论,威妥玛的“宽大”出人意料之外。不仅岑毓英无须严办,连“已革都司李珍国”,与“凶手”腊都等十一人都一律释放。条约之中,并无关于岑毓英、李珍国、腊都等人的条文,这是在会谈的中间,由威妥玛向李鸿章提出后,取得李鸿章同意的。李鸿章起初还建议将李珍国、腊都等人的罪刑酌减,威妥玛却坚持要一律免罪:他的理由是,如果要办就该办岑毓英,事实是岑毓英激动官绅,官绅怂恿李珍国,下手的是李珍国所派的人,不是“野人”;“你们既不肯办岑毓英,那末李珍国与腊都等人也都不该办”。威妥玛而且告诉李鸿章,在李珍国被革职逮捕以后,他的家眷已被英国驻缅甸新街的领事接了去,加以收养。 《烟台条约》规定:对被害人的抚恤金为二十万两;派往英国的道歉特使,克期启程。案子解决的经过,由李鸿章上奏朝廷(奏文须经威妥玛同意),由朝廷发表谕旨,颁给总理衙门,通知各省督抚,写成告示张贴,再由威妥玛通饬各口领事,派员会同“地方大吏”所派的“妥员”,前往各处查看这些告示。 英国可以派军官驻节大理或云南其他城市,为期五年。英属印度当局可以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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