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弘道录》·邵经邦
弘道录卷之七 仁 夫妇之仁 孟子曰:舜之为天子也,被衫衣,鼓琴,二女果,若固有之。 录曰:愚观大舜雍雍在官,其气象有如此。当时好事者创为二嫂,使治朕栖之言,何其悖哉。故不铃辫其不然,而直以不如无书之为愈也。又曰:《诗》有云:琴瑟在御,莫不静好。盖不但天子为然,虽区夫匹妇,闺门之内,亦莫不然。至汉亦有房中词乐,高祖唐山夫人所作。其後武帝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而李夫人之辈相去天渊,何怪其不古若耶。 又曰:昔者太王好色,爱厥妃。《诗》云:古公直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浩,至於岐下。爰及姜女,聿来胥宇。当是时也,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王如好色,与百姓同之,於王何有。 录曰:天之好色不当如是耶。男子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圣人未尝断色也。内无怨女,外无矿夫,色亦未尝祸人也。此乃 所谓性,而非所谓疾。人惟昧此,往往艳色冶容,骄坏淫逸,徒见其祸,未见其德,遂使天然之性,反为人欲之丛,以至倾国倾城,其祸惨矣。非先王好色之意也。 《诗。大明》:将言文王之圣,而推本言之曰: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嫔于京。 录曰:《传》云国家将兴,铃有祯祥;国家将亡,又有妖孽。夫灾见於天,变生於地。虽有妖,未为草也。惟夫人之妖,乃不可追。是时殷之适嗣,方主天位,未见危亡之形,乃一姐己生乎。其问罚不得不重,刑不得不淫,而天立厥配,周姜太任,太姒邑姜,聚於一门,天之所兴,未有若斯之盛也。然则太王、王季、文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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