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弘道录》·邵经邦
弘道录卷之三 仁 君臣之仁 《唐书□ 食货志》曰: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录曰:唐之太宗,未可班於古之帝王也。而录之以贤者,不能无遗憾也。董仲舒常建议曰:秦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小民安得不困苦。井田之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时武帝方兴功利,竟不能用。哀帝时,师丹复言,累世承平,豪富史民訾数钜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时贵近未便,亦不行也。乃俾王莽假王田之名,增乱长祸,则何益哉。普武平吴之後,虽有占田七十亩之制,未几五胡之乱,至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齐周隋因之。呜呼。孰忆大汉四百余年之 问,大贤建议屡言而不足;而区区六朝之际,李安世一言而有余,逮於有唐毅然行之,愚安能已於跃然之喜耶。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下六为中,一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