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针灸死第三十二
《洗冤集录》·宋慈·〔宋代〕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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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目录
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第二十二
卷三·溺死第二十三
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第二十四
卷四·自刑第二十五
卷四·杀伤第二十六
卷四·尸首异处第二十七
卷四·火死第二十八
卷四·汤泼死第二十九
卷四·服毒第三十
卷四·病死第三十一
卷四·札口词第三十三
卷五·验罪囚死第三十四
卷五·受杖死第三十五
卷五·跌死第三十六
卷五·塌压死第三十七
卷五·外物压塞口鼻死第三十八
卷五·硬物致死第三十九
卷五·牛马踏死第四十
卷五·车轮拶死第四十一
卷五·雷震死第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