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受杖死第三十五
《洗冤集录》·宋慈·〔宋代〕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痕。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本章导航
上一章:卷五·验罪囚死第三十四
下一章:卷五·跌死第三十六
《洗冤集录》目录
卷四·自刑第二十五
卷四·杀伤第二十六
卷四·尸首异处第二十七
卷四·火死第二十八
卷四·汤泼死第二十九
卷四·服毒第三十
卷四·病死第三十一
卷四·针灸死第三十二
卷四·札口词第三十三
卷五·验罪囚死第三十四
卷五·跌死第三十六
卷五·塌压死第三十七
卷五·外物压塞口鼻死第三十八
卷五·硬物致死第三十九
卷五·牛马踏死第四十
卷五·车轮拶死第四十一
卷五·雷震死第四十二
卷五·虎咬死第四十三
卷五·蛇虫伤死第四十四
卷五·酒食醉饱死第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