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尸首异处第二十七
《洗冤集录》·宋慈·〔宋代〕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上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捲凸,两肩井耸。被系生前斫落,皮肉不捲凸,两肩井不耸,彼系死后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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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目录
卷二·无凭检验第十七
卷二·白僵死瘁死第十八
卷三·验骨第十九
卷三·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第二十
卷三·自缢第二十一
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第二十二
卷三·溺死第二十三
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第二十四
卷四·自刑第二十五
卷四·杀伤第二十六
卷四·火死第二十八
卷四·汤泼死第二十九
卷四·服毒第三十
卷四·病死第三十一
卷四·针灸死第三十二
卷四·札口词第三十三
卷五·验罪囚死第三十四
卷五·受杖死第三十五
卷五·跌死第三十六
卷五·塌压死第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