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九 礼五十九

《通典》·杜佑·〔唐代〕
沿革五十九凶礼二十一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周 汉 晋 宋) 周制,齐縗不杖周章,昆弟相为服,及姑姊妹適人无主者,与孙之为祖父母同,姑姊妹报。则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王者后及无主者,其服与士为姑姊妹適人无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诸侯及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適人无主者同;诸侯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適人无主者同;诸侯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亦如之;命妇之无主者为其昆弟之为士者亦如之。 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何?戴圣以为:'唯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文。唯子不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吴射慈云:"士为姑姊妹女子子適人无主者,齐縗周。") 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继子俄而又卒。群以为:"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馀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可乎!"通谘府主及僚寀详断。 荀讷曰:"若从姊夫没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没,更与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受,於制则情礼已降,於服则非轻重之序。" 庾亮答曰:"存没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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