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砖一0五个,折银六钱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至杂犯斩绞运灰运砖折银数目,均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原行赎罪则例」相同,而与万历十三年舒化修万历问刑条例所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载折银数目相异。 万历会典所载徒流等罪犯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目,仍与读律琐言及旧图同,而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异。舒化已明言将旧图改正,此均万历会典稿本撰成在万历十三年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之前之证。万历会典列行于万历十五年。因会典清稿已蒙钦定,臣下刊行时,不能擅更,而论万历十五年时刑部行用之纳赎例图,则固当仍以舒化刊本为正也。万历十三年后明律刊本之有误从早期旧图者,此亦当为其重要原因也。 万历四十年刊本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清顺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纳赎例图则无此误。 读律琐言谓「米一石,折谷二石,失之于重」,而汪宗元刊本所附图即米一石折谷二石,此亦可证汪图非颁行嘉靖二十九年问刑条例时所用原行赎罪则例。舒化「大明律附例」「纳赎例图」亦米一石折谷二石,此则汪图对后来之影响也。 附收赎钞图 (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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