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诉状及批
《台湾私法债权编》
具告状人洪天,为踞地恃强,侥吞工银,乞恩究追,以免赔累事。窃天原籍澎湖,寄居车城,素本泥工为活。去年八月间,有头沟庄民张光进,雇天与伊起瓦厝五间,包倩做泥水,言约工银一百一十元,先交过定银五元,并陆续支领,共领过银五十二元,仍未领银五十八元,天屡次向领不给;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骗限无凭;无奈,登投车城新街本城各总理,进仍然置之度外,理较莫何,意图侥吞,情亟赴阶呈控,非蒙宪台作主,定为进所侥吞;况且又有领银手折可证,屡受散工催迫难堪,无银垫赔,不得已,叩乞大老爷台前恩准提张光进到案质讯,究追工银,则感激靡涯矣!切叩。 计粘抄领银清单一纸。 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批 张光进倩尔瓦屋,既已工竣,尚有工银五十八元,因何延拖付给,其中是何缘故?候饬差查明押还禀复。倘敢违延,即行带案讯追,粘单附。 计抄清单呈电 戊寅年三月十六日,先过定银五元,三.四二(两)。至辛已年八月十六日起工。 辛已年八月二十一日来银二元、一.四一(两)九月初七日来七二银十元 壬午年二月二十九日来银六元三月初六日来银十元 共领过银五十二元。除来外,尚该银五十八元。 另有做洪水工钱二千二百文未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