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光进
《台湾私法债权编》
讯得洪天控张光进侥吞工银一案:查洪天系张光进雇为盖屋工匠,因洪天则称当日系议明包工;张光进称系点工,彼此各执,是以致控。提讯洪天所供:当日与张光进包盖瓦屋五间,议明大工包价九十元,曾经收过五十二元;察阅所登账簿,稍有未符。又据张光进称:系点工,并非包工,议定三工银一元。无论点工、包工,当日完竣,应当会算明白,为何隔至半载始行控追?其中情节恐未尽实;两造若各存天良,最易会算,何至鸣官言之,实深可恨!既经在外公亲处过银二十元,当堂酌令张光进多备银四元,共凑足二十四元,还洪天工资,限五天缴交承领可也。两造遵依结附,此谕。 兹付戆舵竹筏运去 福员肉壹百担,每篓五十斤, 至船收下,回示来知,此奉。 福元肉壹百担,每五十斤 到船,经已如示覆收下,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