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传单

《台湾私法债权编》
窃谓贸易之道,利在权衡;创立章程,贵乎一律,我台南唱设三郊,历今二百余年,郊中交接均有公议条约,遵循定章办理。近因五谷物件腾贵,筏驳唱昂,以致生意日见支绌;现粮食降贱,工脚当酌减,爰集同人,共商妥议,再申规约,凡有由外埠运到货物,该筏驳工应给工价列左,冀我郊户确遵定章,毋违斯约,是所厚望焉! 请将新订各埠筏驳运赁至郡每车工价,缮录备览: 濑顶加拔、内庄、后堀、山顶、新庄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五角。 濑下石仔濑、二坎仔、埤尾、厂尾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四角、一元三角。 渡仔头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二角。 西社六份藔、五十堀、北仔店、东势仔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二元。 曾文溪总爷庄、藔仔廍、九间厝、胡厝店、小新营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 坎仔庄、东溪洲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九角。 加弄头苏厝、檨仔林、后营、打铁店、东竹林、下面厝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八角。 梢楠、七十二分、大竹林、海尾、刘厝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七角二分。 海藔、承裕藔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五角六分。 芦竹沟、北美藔等社,每七件为一车,给工价六八银一元二角、一元四角。 第五竹筏儎工章程 公订竹筏儎工章程: 一、自光绪三十二年旧历丙午四月十四日起,凡竹筏儎工照左开等级银额开发,以归划一。其开给筏工之银,概用台票;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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