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之一诉状
《台湾私法债权编》
据李阿生供:年五十六岁。潮州府普宁县人,来恒春城内做卖米生理。本年上月间,王金目同王英二人来向小的买猪一只,值银七元,当时系王英担认,限至十二月二十四支清,至期仅来银四元。二十八日,小的复向王英讨取,据说:王金目已回家去了,要明年他来,始有好完。小的不愿,将他扭见总理,因此口角打架。小的躲在张良生家,被总理拿送。求明察。 据王英供:年二十五岁。凤山县人,来此向张良生租店做生理。父母俱故,有妻子。上月间,因王金目向李阿生买猪一只,值银七元,系小的担认银钱。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李阿生前来向讨,王金目完他四元,王金目即回家去了。至二十八日,又来迫讨,小的无银可垫,他遂发怒,叫四、五人来拿小的要见总理等情。幸张良生前来相救,未曾被他打伤。求明察。 名单值承值役 计开: 李阿生、王英、张良生、张沙、张来生 审得王金目欠李阿生银七元,王英既为担认;现在王金目逃走,李阿生向王英索讨,断难藉词推诿。两造纠集多人,彼此相殴,各有应得之罪。张良生事非干己,何能帮同王英滋事,实属目无法纪,着责四百。李阿生、王英各重责五百,以示儆戒。王英保认之项,除还外,尚欠银三元,限三日缴交李阿生承领可也。此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