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诚心乐施田字
《台湾私法债权编》
立诚心乐施田字人,海丰庄郑焕文,本年明买有叶达金竹架下河底洋田壹处,田价银陆拾圆。其田界址,田分钱粮,悉载在老契内分明。兹因麟洛庄郑国圣王庙,缺少香油之资,所以诚心欢喜,愿将此田乐施于郑国圣王庙,永远为香油之资业。恐口无凭,立诚心乐施田字壹纸,明买契壹纸,丈单壹纸,上年老契壹纸,共肆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此田系郑焕文乐施于麟洛庄郑国圣王庙,永远为香油之资业,后人不得典卖,众人不得典买。即日将此田交于郑国圣王庙经理人林天送掌管,收租纳课,为永远香油之业。立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