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之五口供
《台湾私法债权编》
据林腾郊供:年三十五岁。父母故,兄弟无。妻吴氏,未生子。潮州府人,现在本城开店生理。李反在潭仔筑窖烧炭,因缺少资本,来向小的先借支伙食,俟烧出炭,即将炭抵归小的售卖。当时小的不肯,李反遂托出李瑶琴、李就二人前来,各担认钱十千文,共二十千文,小的始行许允。嗣后李反陆续借支,计共欠去钱一百余千,除来火炭抵返以外,尚欠去六十余千。岂料李反忽行起意侥欠,将烧出之火炭令陈四点雇牛车全行运去售卖,小的向阻,反被陈四点殴打。今蒙讯明:李反所欠小的货账钱六十余千,除李就、瑶琴二人担认钱二十千,仍欠四十余千,断令李反酌返小的钱二十千,并李就、李瑶琴二人担认钱二十千,各限一个月缴给小的承领,彼此不得争执。小的甘愿遵断就是。 据李反供:年二十七岁。兄弟五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现在辖下潭仔地方筑窖烧炭。小的因缺少资本,当向林腾郊借支伙食;初时林腾郊不肯,小的经托李就、李瑶琴二人代为担认钱二十千文。嗣后小的陆续向林腾郊借支,共有钱一百余千,除将出去火炭抵返外,尚欠伊钱六十余千。现在小的烧炭亏本,无力归返。小的上日烧炭,曾借欠陈四点钱文,此次伊来向小的出去多少火炭,以抵欠项。今蒙讯明:小的烧炭亏本,所欠林腾郊货账六十余千,除李就、李瑶琴二人担认钱二十千,仍欠伊钱四十余千,断令小的酌返林腾郊钱二十千文,限一个月缴给林腾郊承领。小的甘愿遵断就是。 据陈四点供:年二十一岁。兄弟四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来恒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