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委员功课章程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此为淡水县所定之章程,后通饬各府各属一体遵照办理) 第一条:田园之丈量,已奉宪台颁定图式、册式;各委员宜按式逐坵丈量,绘其田形、记其四至弓数。如不查照办理,即命之再丈;其所需俸给、薪水由该委员自任,以示儆惩。若不如此办理,必有漫不经心,合数十坵而丈之,以致界址不清、田形不明。日后报部,必受驳诘;务宜慎重从事。 第二条:每班委员于十月一日以后,一日能丈十六甲者为一等、十四甲者为二等、十二甲者为三等,仅丈七、八甲者撤委;山田一等十甲、二等八甲、三等六甲,仅三、四甲者撤委:以严功过而节虚糜。 第三条:各堡委员每月丈量甲数,须于翌月五日前报县;县于十日前报府。论其功过、第其优劣,以示鼓励。